天璽盛世國際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再次未依規定報備罰3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2年7月31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31)日第1134次委員會議通過,天璽盛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璽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依公平會公處字第 101203號處分書意旨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該會辦理變更報備;變更商品品項及傳銷制度未於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1 項後段及依據同法第23條之4所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天璽公司新臺幣30萬元罰鍰,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45日內,應向該 會辦理並完成變更報備。
公平會表示,天璽公司前經該會101年12月28日公處字第101203號處分書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應向該會辦理變更報備商品品項;應於 主要營業所備置法定應按月記載之發展狀況,並將證明文件送該會備查。前開處分書並於101年12月29日合法送達,自12月30日起算30日,天璽公司應 辦理變更報備(即改正)期限為102年1月28日,惟天璽公司迄改正期限尚未辦理變更報備。該會爰於102年1月31日前往該公司主要營業所實施業務檢 查,查悉該公司雖已於主要營業所備置法定應記載發展狀況之資料,惟銷售商品計有藻元神、膠原蛋白等22項商品,其中膠原蛋白等11項商品為原處分命應變更 報備而未完成報備之商品品項;藻元神、氫春傳奇及綠家香環保洗劑等3項商品則為未報備之新增銷售商品。故天璽公司除確實未依該會前處分書意旨改正違法行 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41條第1項後段規定外,另再新增3項銷售商品亦未向公平會報備。
公平會又查悉天璽公司所實施之傳銷制度,有關會員資格部分規定:零售商16,800元(1,500pv),小盤商33,600元(3,000pv);有關 獎金部分規定:加速獎金14.8%,推薦獎金5%,區域獎金15%,均與原報備制度不同。故天璽公司除前述新增銷售商品品項外,其傳銷制度亦已變更,卻未 於實施前向該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作成前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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