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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2901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102年8月15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4)日第1136次 委員會議通過,中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中鑫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公司所在地及銷售商品價格,未依法定期限辦理報備;與參加人締結之書面契約,未 依法定內容載明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及瑕疵擔保責任條款等規定;與限制行為能力參加人簽訂參加契約,未附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允許;參加契約未載列參加人特定違 約事由及其處理方式;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法定書面資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第18條及第22條第1項規定,除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及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60日內,應與參加人締結包括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及瑕疵擔保責任條款、參加人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方式之書面參加契約,且將證明文件送本會備查。

 

    公平會表示,中鑫公司原報備傳銷商品「嘉雲寶塔(個人置骨灰室)」及「長壽村抗菌能量活水機」銷售價格分別為45,000元及47,500元,惟該會調查時查悉前述商品銷售價格業皆已變更為49,000元;另中鑫公司向公平會報備之登記所在地為臺南市,惟查臺北市政府業已核准中鑫公司於102年5月10日變更所在地為臺北市,是中鑫公司變更公司所在地及銷售商品價格,未依法定期限辦理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另表示,該會於業務檢查時併發現中鑫公司與參加人締結之書面契約,未依法定內容載明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及瑕疵擔保責任條款等規定與限制行為能力參加人簽訂參加契約,未附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允許;參加契約未載列參加人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方式;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法定書面資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第18條及第22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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