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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102年8月15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4)日第1136次 委員會議通過,中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中鑫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公司所在地及銷售商品價格,未依法定期限辦理報備;與參加人締結之書面契約,未 依法定內容載明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及瑕疵擔保責任條款等規定;與限制行為能力參加人簽訂參加契約,未附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允許;參加契約未載列參加人特定違 約事由及其處理方式;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法定書面資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第18條及第22條第1項規定,除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及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另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60日內,應與參加人締結包括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及瑕疵擔保責任條款、參加人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方式之書面參加契約,且將證明文件送本會備查。
公平會表示,中鑫公司原報備傳銷商品「嘉雲寶塔(個人置骨灰室)」及「長壽村抗菌能量活水機」銷售價格分別為45,000元及47,500元,惟該會調查時查悉前述商品銷售價格業皆已變更為49,000元;另中鑫公司向公平會報備之登記所在地為臺南市,惟查臺北市政府業已核准中鑫公司於102年5月10日變更所在地為臺北市,是中鑫公司變更公司所在地及銷售商品價格,未依法定期限辦理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另表示,該會於業務檢查時併發現中鑫公司與參加人締結之書面契約,未依法定內容載明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及瑕疵擔保責任條款等規定;與限制行為能力參加人簽訂參加契約,未附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允許;參加契約未載列參加人特定違約事由及其處理方式;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法定書面資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第18條及第22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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