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1224003579-260410

 

公平會今日委員會議通過,榮騰網路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於傳銷商加入時,使其簽署不利於傳銷商退出退貨之書面切結,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該會於103年8月29日派員赴榮騰公司營業所業務檢查,查悉榮騰公司自102年12月起,除與傳銷商締結參加契約外,尚須另外簽署「切結書」並附於參加契約,然該「切結書」載有「如有退貨之情事,而其退貨原因非出於「經銷商參加契約」第10條第2項之商品(產品),而係以同條第3項之商品(產品)要求退貨者,除第3項第a款外,本人或本人之下級組織均無條件拋棄該條第3項所定全額退款,或原購價打折退款之權利或要求,絕無異議。」

 

又榮騰公司參加契約第6條「傳銷商退出組織之條件及衍生之權義」載有終止契約之退貨商品價值減損計算參照第10條規定,故該契約第10條「貨品減損價值計算說明」適用於傳銷商之退出退貨,而該「切結書」有令傳銷商認知並切結於加入30日後,倘有意終止參加契約者,對於已購商品辦理退貨時,可能無法取回經扣除商品價值減損後可退還之退貨商品款項,是以,前開「切結書」要求傳銷商於終止契約時,無法依參加契約所訂之退出退貨規定辦理,即增加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規定所無之限制,亦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意旨相悖,顯不利於傳銷商退出退貨,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第3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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